(2017)川1102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全力与被告乐山市继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全力,乐山市继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927号原告:曾全力,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井研县。被告:乐山市继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乐山市市中区白马镇。法定代表人:李群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全力与被告乐山市继东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全力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440元(已减半计算,未交纳),由原告曾全力负担。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