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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禹妲与被执行人梁广南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漾濞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妲,梁广南,广西北流市鸿达玉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古城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2执74号申请人禹妲,女,1986年3月26日生,湖南省双峰县人。住湖南省双峰县。被申请人梁广南,男,1970年3月2日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被申请人广西北流市鸿达玉柴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路***号。法定代表人邓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北流市城北一路0006号。法定代表人刘东升,经理。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州分公司古城营业部,公司住所地:大理古城叶榆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曹云华,经理。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大理市经济开发区云岭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马文斌,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圆通路23号。负责人李鸿,总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大理市下关镇苍山路9号。负责人李绍伟,总经理。被申请人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大理市经济开发区宝源路漫湾花园综合楼一栋一楼。负责人蒋永禄,经理。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大理市经济开发区西屏路大理州伊斯兰协会综合楼1-2层。负责人赵清,经理。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公司住所地:大理市宾川路119号昭元酒店1-3层。负责人邓嘉寿,总经理。被申请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公司住址:大理市经济开发区富海路183号。负责人杨军,总经理。本院在办理禹妲申请执行上列被执行人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案的过程中,由于据以执行的生效判决(2017)云2922刑初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17)云29刑终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附带民事部分权利人众多,居住地分散于几个省份,为公平实现当事人的权利,最大限度减轻权利人的诉累,便于案件执行,节约司法资源,以上生效判决已由本院刑事审判庭依照相关规定全案移送执行,案号为(2017)云2922执75号。禹妲所申请的标的已包含在(2017)云2922执75号执行案件中,与该案并案执行。相关情况已告知申请人禹妲,禹妲同意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2922执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身强审判员  毕正书审判员  罗晓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绍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