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申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卞某2与卞某1、卞某3等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申11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卞某1,男,1963年9月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卞某2,女,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卞某4,女,1945年4月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卞某3,女,1966年2月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再审申请人卞某1因与卞某2、卞某4、卞某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苏中民终字第06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卞某1申请再审称,父亲夏某的遗产应有其继承的份额。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依法改判。卞某2、卞某4、卞某3提交意见称,同意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及车库由卞某2继承,是被继承人夏某生前的意愿。一、二审法院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并判令继承份额归卞某2所有,并无不当。卞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卞某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孟进审判员 周军审判员 钱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冯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