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982执10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张忠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张忠制,汪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10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太姥大道172号,组织机构代码85750635-0。主要负责人:翁时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忠制,男,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汪婷香,女,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张忠制、汪婷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张忠制、汪婷香所有的银行账户;查封了张忠制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鼎市的房产。现因张忠制、汪婷香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张忠制、汪婷香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7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张忠制所有的坐落于福鼎市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周冬冬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朱惠芳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