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民终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张妙生与陈花香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妙生,陈花香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20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妙生,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龙(系张妙生侄子),现住呼和浩特市。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花香,农民,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志,呼和浩特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妙生、陈计牢因与被上诉人陈花香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5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期间,陈计牢去世,其子陈瑞文、其女陈俊英明确表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审理过程中,张妙生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法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予缴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妙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贾 慧 芳审判员 郭 籽 良审判员 徐 晓 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呼和满都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