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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令伟与砀山县新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邵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令伟,砀山县新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邵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011号原告:李令伟,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萧县,被告:砀山县新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砀山县南关红绿灯附近(县新华人才大市场),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341321698965057E。法定代表人:李国兴,该公司经理。被告:邵影,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砀山县(县新华人才大市场),上述二位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增民,砀山县朱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李令伟与砀山县新华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邵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令伟于2017年07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令伟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令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李令伟负担。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致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