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2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何世林与刘世才、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德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世林,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德斌,刘世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602民初108号原告何世林,男,汉族,1951年3月3日出生,退休职工,住新疆吉木萨尔县。被告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法定代表人孙育生,系公司经理。被告赵德斌,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吉木萨尔县。被告刘世才,男,1963年9月27��出生,汉族,个体,住四川省广汉市。原告何世林与被告新疆金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德斌、刘世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世林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世林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世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何世林负担。审判员 叶 建二〇���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