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6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颜峰及第三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某,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6016号申请人: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保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孙某,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被申请人:颜某,男,汉族。申请人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颜峰及第三人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发生追偿权纠纷,以被申请人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为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冻结李某某、颜峰银行存款74391.9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的申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我院作出保单保函,以保险金额为74391.9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某某、颜峰银行存款74391.9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64元,由申请人湖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李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想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