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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3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勤莲与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王忠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勤莲,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王忠标,余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3816号原告:吴勤莲,女,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建学,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住所地兰溪市香溪镇官塘乡祥于里村。投资人:王忠标,厂长。被告:王忠标,男,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现住兰溪市(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被告:余笑芳,女,196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现住兰溪市(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勤莲与被告兰溪市鹏基纺织染整厂、王忠标、余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勤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余笑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振兴西路79#格之林花园(绿枝苑)8幢1单元402室房产,保全价值4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吴勤莲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余笑芳所有的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振兴西路79#格之林花园(绿枝苑)8幢1单元4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