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施如冰与黄慧敏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如冰,黄慧敏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397号原告:施如冰,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宾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生,义乌市义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慧敏,女,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告施如冰与被告黄慧敏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施如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晨播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