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文红与被执行人张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文红,张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12号申请执行人胡文红,女,土家族,1966年1月2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张双,女,苗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湖南省永顺县人。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文红与被执行人张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张双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胡文红借款本金69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8月3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