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金光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光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6刑初9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光吉,男,1975年2月23日出生,朝鲜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曾因犯拐卖妇女罪、抢劫罪,于2000年6月6日被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于2012年1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日被长白山公安局池北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8日被安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检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光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光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金光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小型轿车,行至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二道白河大街依水家园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金光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70mg/100ml。被告人金光吉系被动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光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金光吉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郑某证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长白山公安局交巡特警队《办案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光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光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光吉有犯罪前科,且酒后无证驾驶已报废车辆,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金光吉有坦白情节,且庭审中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金光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光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17年9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洪书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卜丽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