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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03执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邓润锋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邓润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3执35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路彩虹新大厦15层室。法定代表人吴小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飞云、覃雯,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润锋,男,198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润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桂060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润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邓润锋支付给原告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87975.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84.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润锋于2017年7月3日已自动履行87975.75元。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舒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利息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84.9元,执行费1219.64元,合计2204.14元,本案债权债务两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3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聪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黄永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石露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