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娄某与魏某、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木头沟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某,魏某,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木头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643号原告:娄某,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某,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女,1944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民族不详,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木头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木头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魏某、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大木头沟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宋春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