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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81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马宪华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宪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81刑初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宪华,男,1962年07月06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宪华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宪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2月22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马宪华在临江市大湖街临城村一社马某1家与妹妹马某2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马宪华用拳头及脚将马某2的脸部打伤,经临江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鉴定:马某2鼻部损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马宪华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马宪华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马宪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宪华在庭审的过程中对上述事实及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马宪华在临江市大湖街临城村一社马某1家中,与其妹妹马某2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马宪华用拳头击打马某2面部一拳,将马某2打倒在地,而后又用脚踢在马某2的鼻梁上,致使马某2鼻部受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马宪华赔偿被害人马某2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本案系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吉林省临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证实伤者马某2鼻部损伤,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3、临江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证实马某2因鼻骨骨折、面部挫伤于2016年12月22日在临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公安人员出警录像:证实案发现场情况。5、被害人马某2的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2日11时20分,我和我大哥马宪华因为我父亲工资和遗留的存款的问题发生争执,后来马宪华就用拳头打在我的鼻梁上,直接把我打倒了,马宪华又用脚踢在我鼻梁上一脚,我当时就有点迷糊了,就打了110报警,马宪华就打出租车走了。6、证人马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22日11时20分,马某2和马宪华因为家庭的一些琐事发生争执,马宪华就把马某2打了,打的鼻子出血了,马某2就打了110报警,马宪华就打出租车走了。7、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马某2是我妻子。2016年12月22日11时20分,马某2和马宪华因为一些家庭矛盾发生争执,马宪华就把马某2打了,马某2鼻子淌血了,马某2就打了110报警,马宪华就打出租车走了。8、证人马某4的证言:证实马某2是我妹妹、马宪华是我大哥。2016年12月22日11时20分,马某2和马宪华因为一些家庭矛盾发生争执,马宪华就把马某2打了,马某2鼻子淌血了,马宪华就打出租车走了。9、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马某4是我妻子。2016年12月22日11时20分,马某2和马宪华因为一些家庭矛盾发生争执,马宪华就把马某2打了,马某2鼻子淌血了。10、被告人马宪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12月22日11时许,我和妹妹马某2在我父亲家因为一些家庭矛盾发生争执,我用拳头打了马某2面部一拳,将马某2打倒在地,而后又用脚踢了马某2的鼻子一脚,马某2鼻子出血了。后来我就走了。11、被告人马宪华的户口查询信息:证实被告人马宪华的自然情况。上述证据,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宪华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宪华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商丽静审 判 员  朱崇艳人民陪审员  田树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运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