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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赵建华与魏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华,魏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826号原告赵建华,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国,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系原告赵建华之夫。被告魏银秀,男,1971年5月8日生,汉族。原告赵建华与被告魏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建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魏银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华自愿撤回对被告魏银秀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华自愿撤回对被告魏银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赵建华负担,剩余1125元予以退还。审判员  赵天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