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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异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忠全、陈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忠全,陈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异111号案外人:陈沪涛,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案外人:陈沪媛,女,199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赵忠全,男,196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陈黎,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忠全与被执行人陈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陈沪涛、陈沪媛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陈沪涛、陈沪媛称: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6月1日发出公告,要求在上海市普陀区志丹路97弄11号1103室(下称涉案房屋)居住的人员,于2017年6月15日前腾空房屋。但涉案房屋是由陈沪涛向陈黎租借的,租赁期限为20年,即自2014年1月10日至2034年1月9日。租赁期内,陈沪涛作为承租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本院查明:2016年3月18日,本院受理赵忠全诉陈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查封了登记于陈黎名下的涉案房屋。2016年6月22日,本院对该案作出(2016)浙0681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陈黎应归还赵忠全借款本金13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以(2016)浙0681执6697号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以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对涉案房屋依法进行处置。2017年2月10日,买受人孙帅以574万元的价格竞得涉案房屋。后孙帅在规定时间内缴入全部成交价款。2017年3月22日,本院向孙帅送达了拍卖成交裁定以及据以办理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年6月1日,本院发出公告,限涉案房屋的居住人员于2017年6月15日前腾空房屋。现案外人陈沪涛、陈沪媛(系陈黎子女)提出异议。上述事实,由(2016)浙0681民初3247号民事裁定书、(2016)浙0681民初32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件立案审查信息表、涉案房屋权属信息、(2016)浙0681执6697号之二、之四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由于在案外人陈沪涛、陈沪媛基于实体权利对涉案房屋提出异议前,本院已以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依法处置了涉案房屋,并向买受人孙帅送达了成交裁定,涉案房屋已属孙帅所有,故本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已经终结。因此,陈沪涛、陈沪媛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陈沪涛、陈沪媛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钢杰审判员  边粉芳审判员  周海戈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 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