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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5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5执244号被执行人刘敏。本院在执行刘敏罚金一案中,宣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敏尚在监狱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积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恩施土家族苗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23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召审判员  李辉祥审判员  陈升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