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5执244号被执行人刘敏。本院在执行刘敏罚金一案中,宣恩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4月1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敏尚在监狱服刑,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积蓄,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恩施土家族苗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恩施中刑终字第0023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召审判员 李辉祥审判员 陈升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