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1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孔维敏与陈俊霞、长治市仁和大药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维敏,陈俊霞,长治市仁和大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11民初1154号原告:孔维敏,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瑞霞,女,199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子县。特别授权。被告:陈俊霞,女,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被告:长治市仁和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城北西街41号。法定代表人:杨贵达,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维敏诉被告陈俊霞、长治市仁和大药房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维敏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孔维敏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诉条件,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维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孔维敏负担。审 判 长 牛志华人民陪审员 秦福旺人民陪审员 崔福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郑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