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02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成德与李红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成德,李红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02民初1277号原告:李成德,男,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务农,住武都区甘泉镇李河村。被告:李红娥,女,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务农,住武都区甘泉镇李河村。原告李成德诉被告李红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李成德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成德与被告李红娥自行协商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成德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成德负担。审判员 曾利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巩龙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