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404号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鸿博御园1号楼28号车库。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乐,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强,男,198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本院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艺凡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人民陪审员 李罕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徐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