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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9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泽山、何建英、张国华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泽山,何建英,张国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9财保8号申请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建红,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何泽山,男,生于1972年10月20日,汉族,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人,现住灵石。被申请人:何建英,女,生于1972年3月10日,汉族,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人,现住灵石。被申请人:张国华,男,生于1966年3月24日,汉族,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人,现住灵石。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发放给被申请人何泽山的占地补偿款4800元、发放给被申请人张国华的占地补偿款178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灵石县静升镇集广村发放给被申请人何泽山的占地补偿款4800元、发放给被申请人张国华的占地补偿款17800元。案件申请费246元,由申请人山西灵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志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