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为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为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81刑初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为富,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江山市。2016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依法逮捕,4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辉,浙江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公诉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为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雄、书记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为富及其辩护人周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为富系江山市双塔街道黄家村生产五队队长,因自身债务缠身,遂起意以出售土地为由到王某1等人处骗钱,共骗得124000元。具体如下:1、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郑为富告知王某1称其村里的刘某有一块土地要出售,王某1信以为真,被告人郑为富遂要求王某1先行支付定金6万元。当天王某1通过王某3给被告人郑为富转账4万元,另交给被告人郑为富2万元现金。后被告人郑为富将该笔赃款用于归还债务。2、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郑为富以伪造的土地转让公示字条和收款收据,对王某1谎称土地出售价格为126000元,要求王某1再次支付6万元钱尾款。王某1遂通过其侄子王新天转账给被告人郑为富4万元,另交付给郑为富2万元现金。后被告人郑为富将该笔赃款用于归还债务。3、2016年11月7日,王某1儿子郑某给被告人郑为富打电话询问购买土地过户事宜,被告人郑为富谎称跑关系需1万多元钱,郑某遂给被告人郑为富转账4000元。该笔款项已被被告人郑为富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为富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郑为富辩称: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周辉辩称:1.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郑为富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郑为富因为家庭生计而诈骗,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偶犯,现患有先天性视网膜色素变性疾病,建议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为富系江山市双塔街道黄家村生产五队队长,其以出售土地为由到王某1处骗得124000元款项。具体如下:1、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郑为富对王某1谎称其村里的刘某有一块土地要出售,王某1信以为真。被告人郑为富遂要求王某1先行支付定金6万元,王某1通过王某3给被告人郑为富转账4万元,另交给被告人郑为富2万元现金。后被告人郑为富将该笔款项用于归还债务。2、2016年10月26日,被告人郑为富以伪造的土地转让公示字条和收款收据,对王某1谎称土地出售价格为126000元,要求王某1再次支付6万元钱尾款。王某1遂通过其侄子王新天转账给被告人郑为富4万元,另交付给郑为富2万元现金。后被告人郑为富将该笔款项用于归还债务。3、2016年11月7日,王某1儿子郑某向被告人郑为富询问购买土地的过户事宜,被告人郑为富谎称跑关系需1万多元钱,郑某遂给被告人郑为富转账4000元。该笔款项被被告人郑为富予以挥霍。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欠条、收据、证明材料、证人刘某、王某2、王某3、李某、王某4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被告人郑为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为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郑为富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郑为富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为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4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郑为富尚未退出的违法所得124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后退还被害人王容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中才人民陪审员 余欣波人民陪审员 周开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单诗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