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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6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汤亮卓、王凤霞与吴建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亮卓,王凤霞,吴建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6467号原告:汤亮卓,男,194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王凤霞,女,193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康,江苏通达声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权,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170-1号。负责人:陈家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亮卓、王凤霞诉被告吴建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卓凤芹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康、被告吴建权、被告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林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1、原告汤亮卓医疗费8046.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4元、营养费980元、护理费10780元、交通费80元;2、原告王凤霞医疗费21970.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营养费1000元、护理费11000元、交通费1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以上二原告损失共计56281.68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28日10时,吴建权驾驶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S3**挂,沿青泗线(24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青泗线(245省道)55公里730米时,未能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与同方向汤亮卓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搭乘王凤霞)相撞,汤亮卓、王凤霞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经沭阳县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吴建权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汤亮卓、王凤霞无责任。被告吴建权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二原告受伤后即到沭阳建陵医院住院治疗,并产生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6281.68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吴建权垫付原告医疗费2万元,二被告还需赔偿二原告36281.68元。被告吴建权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我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原告损失由法庭依法判决。被告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医疗费超过交强险部分应扣除10%的非医保用药。对于护理费认可60元每天,原告主张的营养、护理的天数过高,对于车辆损失没有证据证实,我公司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8日10时,吴建权驾驶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苏NS3**挂,沿青泗线(24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青泗线(245省道)55公里730米时,未能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与同方向汤亮卓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搭乘王凤霞)相撞,汤亮卓、王凤霞受伤,电动三轮车损坏。经沭阳县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吴建权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汤亮卓、王凤霞无责任。被告吴建权驾驶的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6日。事故发生后,被告吴建权给付原告医疗费2万元。二原告受伤后,于当日到沭阳建陵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汤亮卓住院7天,产生医疗费8046.98元。出院诊断为:左侧肱骨近端骨折、左侧肋骨骨折、面部皮肤挫裂伤。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行预活血化瘀、促进骨愈合等药物治疗;建议休息三月,加强营养,术后2-3月后来我院摄X片复查骨愈合良好去除石膏外固定物并在专用医师指导下积极行患肢功能锻炼;不适随诊。原告王凤霞住院9天,产生医疗费21970.70元。出院诊断为:左锁骨粉碎性骨折。出院医嘱:出院后继续行预活血化瘀、促进骨愈合等药物支持治疗;建议休息三月,加强营养,患肢悬吊制动1.5-2月,1.5-2月后我院摄X片复查骨愈合良好,在专用医师指导下积极行患肢功能锻炼;术后1-1.5年来我院复查骨愈合良好取出内固定物;不适门诊随诊。另查明:原告汤亮卓、王凤霞系农村居民,江苏省2016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0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住院病案、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综上所述,二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如下:1、原告汤亮卓医疗费8046.9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6元,结合汤亮卓的伤情、治疗情况及医嘱,确定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分别为伤后30日、30日,据此计算营养费为300元,护理费为3300元,交通费酌定为70元。2、原告王凤霞医疗费21970.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元,结合王凤霞的伤情、治疗情况及医嘱,确定营养期限、护理期限分别为伤后60日、60日,护此计算营养费为600元,护理费为6600元,交通费酌定为90元。二原告以上损失合计41265.68元。原告主张车辆损失费20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经沭阳县交警部门认定,认定被告吴建权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汤亮卓、王凤霞无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吴建权驾驶的苏N×××××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被告吴建权按责任赔偿。事故发生后,被告吴建权已赔偿的20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人寿财保南京支公司要求扣除医疗费中相应的非医保用药,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支持。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汤亮卓、王凤霞损失21265.68元(上述款项汇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行:沭阳县农村商业银行建陵支行,户名:汤亮卓,账号:3213224501109000959472);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吴建权垫付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吴建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审 判 员 卓凤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法官助理 戚敏燕书 记 员 赵丹丹书 记 员 韩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