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8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友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周廷艳。委托代理人:蔡晨思、薛晓琴,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谢友义,男,汉族,1963年3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潭西航实业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友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闽0128民初27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房产和福州房产登记部门查询,除被执行人谢友义名下坐落于平潭县城关东大街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及其名下车牌号为闽A×××××的小型面包车外,被执行人谢友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翁祖文审判员 郑华忠审判员 林孟斯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潘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