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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民辖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袁兰章与郑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兰章,郑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辖22号原告:袁兰章,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被告:郑磊,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鄢陵县。原告袁兰章与被告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鄢陵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袁兰章诉称,2016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被告郑磊当场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被告向原告支付过四个月利息,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自2016年10月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鄢陵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郑磊系该院的正式在编干警,若本案继续由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引起当事人的合理怀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郑磊系鄢陵县人民法院现在职干警,如本案继续由鄢陵县人民法院审理,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为了避免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不必要的怀疑,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