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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521执8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已青AXA0**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给申请执行人顶债18432元,申请执行人减免了5000元,剩余的案款2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并达成一致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 周 吉审判员 马 海 东审判员 斗 拉 本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措吉美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