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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行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顾少贤、黄美英与海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少贤,黄美英,海门市人民政府,顾正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初153号原告顾少贤,男,1935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告黄美英,女,193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卢祖良,海门市悦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海门市。法定代表人郭晓敏,代市长。第三人顾正康,男,1962年5月1日生,汉族,住海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少贤、黄美英诉被告海门市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顾少贤、黄美英于2017年6月27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诉讼权利是一项自主性权利,当事人对此可以选择主张或者放弃。本案原告顾少贤、黄美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少贤、黄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少贤、黄美英负担。审判长  刘羽梅审判员  仇秀珍审判员  鲍 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凌 媛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