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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吕春华与叶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春华,叶俊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3934号原告:吕春华,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被告:叶俊峰,男,1979年3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吕春华与被告叶俊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春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俊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春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所欠工资49000元整;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与银行定存利率的同等利息;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进入被告工厂上班,双方口头约定工资发放于当年年底全部结清。2014年起,被告发生严重拖欠原告工资行为。2016年2月1日后,因被告不再经营工厂,答应原告在2015年春节前结清2015年至2016年1月份全部工资,但事实上并未发放。2016年4月30日,被告写下欠条,并承诺近三个月先发一部分,但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故请求法院依法处理。被告叶俊峰未有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欠条一张,载明:“截止今日,老叶欠吕春华工资款肆万玖仟元整,本人承诺年底前全部付清。叶俊峰(签名并捺有指印),2016.4.30”。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被告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并不再向被告主张误工费2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吕春华与被告叶俊峰之间存在劳务合同纠纷有被告出具的工资欠条予以证实,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承担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发的工资49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俊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春华欠款人民币49000元,并以49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崔劲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夏丹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