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71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仁和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5271095X2(1-1)。负责人:陈健,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新河南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15271837-X。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被告安徽新时代超市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马天瑶、王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55万元范围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安徽天正商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天长市新河南路天正商务楼1栋-1层价值855万元内的房产(房地权证天字第××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芬人民审判员 万有富人民陪审员 车正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郑林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