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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彭宜洪与杨志鹏、幸艳红、魏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宜洪,杨志鹏,幸艳红,魏又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52号申请执行人彭宜洪。被执行人杨志鹏。被执行人幸艳红。被执行人魏又祥。本院在执行彭宜洪与杨志鹏、幸艳红、魏又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钟祥市人民法院(2015)鄂钟祥民二初字002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生审判员  严楚东审判员  龙永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伍志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