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玥与杨虎、刘向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玥,杨虎,刘向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898号原告:赵玥,女,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乔瑞,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虎,男,195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刘向阳,女,196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玥与被告杨虎、刘向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玥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赵玥负担。审判员 李书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雨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