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民初1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黄良好与王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好,王本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3820号原告:黄良好,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王本明,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黄良好与被告王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8元,依法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