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13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黄良好与王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良好,王本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13820号原告:黄良好,男,197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王本明,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原告黄良好与被告王本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8元,依法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