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4民初16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藏金亮、张金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藏金亮,张金朋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4民初1673号之三申请人:藏金亮,男,198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被申请人:张金朋,男,1982年4月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原告藏金亮与被告张金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藏金亮于2016年7月3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藏金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壹佰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金朋的银行存款31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平生审 判 员 汤婷婷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