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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某、冯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裕,冯彩红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民初1360号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挞子丘东临路万福村。法定代表人:贾从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曾裕,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4日,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冯彩红,女,汉族,生于1971年9月6日,住四川省邻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裕、冯彩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龙腾地产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唐 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诗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