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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2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志芹与李中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2682号原告:李志芹,女,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宁,内蒙古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中华,男,1966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凯,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芹与被告李中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宁、被告李中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对原告非法侵占的,原告具有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土地40余亩;2.判令被告返还2005年至今侵占原告的退耕还林款、土地补助23400元,土地收益104000元(按租金损失计算),总计1274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原告李志芹及父亲李忠三、母亲袁秀英对案涉土地继续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原告嫁至文钟镇前羊草沟村。2002年,原告的父母去村养老院,当时需要交一定数量的粮食。小队召开全体村民会议,队长孙希贤、队书记王勤主持,经全体村民同意,将原告家位于红山区文钟镇三眼井村北洼的40亩土地交由同村的李中华代耕。原告家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证书交由队长孙希贤保管,李中华每年向养老院交300斤小米。孙希贤离职后,将保管的土地证转交给下任队长郭金保管,郭金重病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家的土地证下落不明。原告的父亲于2008年过世,母亲于2010年6月过世。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返还退耕还林款和土地补助并要求交出土地,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庭审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土地收益104000元变更为3384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的依据是基于其对案涉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原告提交的土地台账载明涉案土地由原告所在的承包户承包经营,而被告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证书载明涉案土地由被告所在的承包户承包经营。故本案原、被告双方针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综上,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4元,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志芹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