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庭珂与王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庭珂,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13号原告王庭珂,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王平,男,1977年6月9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5月1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于2015年9月5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共计借款7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至今没有及时还款。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因本案原告未能提供关于被告正确的送达地址和户籍登记信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待原告明确被告后,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庭珂的起诉。案件受理���15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芹人民陪审员 曹显宁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孙明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