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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曹培建与曹晓燕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培建,曹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390号申请执行人:曹培建,男,1953年5月10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退休职工,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曹晓燕,女,1981年9月19日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教师,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曹培建与曹晓燕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曹培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2016)苏0381民初7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培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381民初7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孙先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侯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