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8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012号王某诉刘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业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海民初字第08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刘某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碧桐园×号楼×层×号房屋由刘某与王某按份共有,其中王某占该房屋产权百分之六十的份额;刘某占该房屋产权百分之四十的份额。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 玲审 判 员 张瀚文代理审判员 刘 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