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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由布与马应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由布,马应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2924民初97号原告:马由布,男,生于1966年10月14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被告:马应龙,男,生于1978年11月12日,回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甘肃省广河县。原告马由布诉被告马应龙欠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由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应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由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79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1月份给被告出售给玉米,总价值为47900元。当时,被告向原告承诺:保证于2016年元月份一次性付清。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只付给原告10000元,剩��37900元至今未还。原告催要欠款时,被告态度恶劣,拒不还款。其行为已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原告无法偿还银行借款,思想压力很大。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处。被告马应龙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一份。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欠条一份,欠款金额47900元,有被告马应龙的签名。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欠款行为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欠款合同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受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综上所述,原告马由布请求被告马应龙偿还欠款的主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应龙偿还原告马由布的欠款379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7元,由被告马应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沙玉忠审判员  马登文审判员  马桂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马雪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