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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23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15日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文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21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黄某一起入住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南路富城大酒店8702房间,当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该房间内趁黄某熟睡之机将黄戴在脖子上重43.96克价值14946元的黄金项链一条盗走。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黄某达成了协议,并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69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经本院委托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进行调查评估,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销售凭证、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湖南省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周海涛、周文文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怀化市鹤城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意见、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视频截图及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与被害人黄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确有悔罪表现,结合社区矫正机构所作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实行社区矫正意见,依法可以对被告人李某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人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滕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