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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6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韦从材与钟鸣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从材,钟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212号申请人:韦从材,男,汉族,1930年7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被申请人:钟鸣,女,汉族,1973年8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韦从材与被告钟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韦从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钟鸣所有的价值30万元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韦伟以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幢×单元×号住房(建筑面积86.2平方米,权04×××72)为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韦从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钟鸣所有的价值为3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韦伟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幢×单元×号的住房(建筑面积86.2平方米,权04×××72)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15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舒旭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承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