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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某龙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5刑初951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王某龙,男。因盗窃行为于2008年7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3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16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l7年5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5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以深南检刑诉〔2017〕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龙犯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六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王某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王某龙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龙具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及认罪态度好、第二单犯罪事实未遂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判决 被告人王某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l7年5月5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何湘波 二○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董硕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