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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2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倪春燕与倪春莲、叶金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2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倪春燕,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倪春莲,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叶金旺,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38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春燕与被执行人倪春莲、叶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83600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被执行人倪春莲所有的坐落在乐清市虹桥镇振兴中路182号(三村)的一处房产已另案移送拍卖并已过户。现被执行人倪春莲、叶金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在乐清市电视台予以曝光并录入失信系统。现被执行人倪春莲、叶金旺尚欠申请执行人倪春燕执行款836000元,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2执2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亚蓓助理审判员  陈 晓人民陪审员  徐子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此件与原件校对无异代书 记员  周 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