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恢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王联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21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被执行人:王联,男,住大连市中山区。被告人王联合同诈骗一案,本院作出(2008)大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2008)大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没有列明王联名下案涉房屋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对其享有权利。故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要求处置该房屋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大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开伦执行员 肖国辉执行员 张 劲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