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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155号原告:郭某1,女,汉族,2006年11月18日生,学生,现住宁江区。法定代理人:曹某,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郭某2,男,汉族,1979年9月7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1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罗洪山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于翔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吕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