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155号原告:郭某1,女,汉族,2006年11月18日生,学生,现住宁江区。法定代理人:曹某,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生,现住宁江区。被告:郭某2,男,汉族,1979年9月7日生,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1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罗洪山人民陪审员 杨 丽人民陪审员 于翔洲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吕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