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淑华诉李宝银、郭井福、梁顶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华,李宝银,郭井福,梁顶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32号原告:王淑华,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桂兰,女,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银,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郭井福,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鸡西市鸡东县。被告:梁顶忠,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鸡西市鸡东县。原告王淑华与被告李宝银、郭井福、梁顶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王淑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淑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36.00元(此款已由王淑华预缴),减半收取418.00元,由王淑华负担。审 判 长 于广胜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王忠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珂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