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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5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淑华诉李宝银、郭井福、梁顶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华,李宝银,郭井福,梁顶忠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5民初32号原告:王淑华,女,1965年1月21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桂兰,女,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宝银,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被告:郭井福,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住鸡西市鸡东县。被告:梁顶忠,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住鸡西市鸡东县。原告王淑华与被告李宝银、郭井福、梁顶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王淑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淑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36.00元(此款已由王淑华预缴),减半收取418.00元,由王淑华负担。审 判 长  于广胜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王忠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珂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