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执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凤涛、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涛,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王凤涛,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潍徐北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张淑玲,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凤涛与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潍坊长安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3200.3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别怀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范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