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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杰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756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何杰,男,1998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辩护人李庆国,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杰犯强奸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贾丽娟、被告人何杰及其辩护人李庆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4日晚,被告人何杰多次发QQ信息、打电话邀约被害人李1见面,被害人李1以加班、下雨、整理宿舍等理由多次拒绝。3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何杰再次致电被害人李1要求见面,李1因担心被告人何杰多次致电吵扰到他人,遂至本区江学路、南青路东北侧绿地与被告人何杰见面,在被害人李1劝解何杰后想离开时,被告人何杰乘机搂抱住李1,被害人李1想挣脱反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何杰殴打被害人李1,脱下被害人李1裤子,并用手抠摸被害人李1下体,欲强行与李1发生性关系,后因被害人李1极力反抗及被告人何杰身体原因而未得逞。2017年3月5日上午,被告人何杰在本区新松江路紫东商业街广场古炉烧烤店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经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李1处女膜裂伤渗血,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1的陈述及辩认笔录,证人李2、王某的证言,QQ聊天记录,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伤势照片,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杰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杰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杰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何杰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茆 巍审 判 员  房素平人民陪审员  张士雄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韩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