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204执恢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罗建清与邓海林、王相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204执恢51-1号申请执行人:罗建清,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邓海林,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王相年,男,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申请执行人罗建清与被执行人邓海林、王相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武审判员  甘广建审判员  何少维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庆玲 来源: